{{ $t('FEZ002') }} 人事室|
宣導轉知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出租或借用專業證照等限制規定;每年自行檢視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14條之2、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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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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