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體育組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校隊收費部分:學校校隊費用收支有三種態樣,包括學校 收受捐款、家長會志工隊隊費及校隊隊費,為規定校隊收費作業流程,本局以110年8月17日北市教體字第 1103072421號函(計達)訂有共同性規範暨相關範例,並多次函文提醒,請各校應依規辦理學校校隊相關經費支用事宜,以符法制規範。
二、運動教練管理部分:本局重申貴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 關契約等事宜。另倘運動教練發生違反其職責之情事,如不當管教、體罰、校園性別事件等,請務必依事件類別相關規定於法定時間內向本局及校安通報網進行通報,並啟動必要處理機制,避免延誤最適處理時機,以確保學生權益。
三、有關申請公假部分:
(一)運動競賽(活動)相關資訊,如係符合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升學指定盃賽),因攸關升學及體育獎勵(助)金申請,本局將函知各校,餘賽事本局僅協助來函單位公告於本局網站,務請向賽事相關人員加強宣導留意報名事宜,以維護學生參賽權益;公告路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資訊\公文公告\ 一般公告(https:\www.doe.gov.taipei/)。
(二)教育部體育署、國家訓練中心、各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縣市各單項運動協會及相關單位以正本、副本函知貴屬人員擔任運動競賽(活動)裁判或工作人員者,公假處理原則如下:
1、參與中央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本局辦理之教育盃、 中小學運動會、國小分區運動會或其他本局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領隊、教練、參賽選手、競賽裁判、工作人員及競賽直接相關之人員,核予公假登記及課務排代事宜。
2、非前揭各項運動競賽:
(1)學校教師、教練帶領學生參加校外競賽,學校逕依權責辦理公假登記及課務派代事宜。
(2)學校教師、教練擔任校外競賽裁判或工作人員,學校逕依權責辦理公假登記及課務派代事宜。
四、有關臨時因公出國計畫:
(一)各校臨時因公出國案件應於出國前2個月函報出國計畫,俟該計畫核定後始得核予公假;公務出國案件應於出國前至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完成登載。
(二)於返國後1個月內將出國報告提要表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 審查。
(三)出國報告系統填寫原則:
1、報告提交日為實際發文日。
2、知識分享日為提交的「提要表」上所寫日期。
3、出國報告需設為公開閱覽,請記得勾選,另請務必留 意系統填寫資料皆正確,因系統是公開閱覽,一般大 眾皆可瀏覽,資料務求一致與正確。
五、檢附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 事項暨附件、本局所屬機關與各級學校臨時公務出國或赴 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及提要表撰寫注意事項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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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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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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