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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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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 $t('FEZ002') }} 輔導室|

詳如附件。

 

申請對象

1、新住民  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 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 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 9 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 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 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 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 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 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 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 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 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 留。(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 得申請在台定居者) 

(4)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 臺居留者) 

(5)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 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 國籍者為限。 

 

2、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 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 上。 

(3)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 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 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 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清寒 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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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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