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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

最新消息

宣導:臺北市政府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並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本府前以102年8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10212458700號函及104年4月22日府授人考字第10430425600號函修正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規定,其中「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除依當次酒測數值及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核予申誡二次之處分。爰請再次轉知全體同仁如有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者,務必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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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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